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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道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补充规定(讨论稿)

一、武汉航道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班主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教师参与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特对班主任工作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班主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是每一名教师应尽的义务。凡男55岁、女50岁以下的专职教师必须每年书面申请担任班主任工作(现职班主任除外),班主任工作满一届后,隔一年必须重新申请,学生科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如未提出申请或不服从学生科安排,由学生科提出意见,学校对其教师职务实行高职低聘或解聘。因各种原因担任班主任工作未满二年的教师,下一学年必须重新申请担任班主任工作。

二、班级人数在35人(含35人)以下的班级,班主任津贴调整为100元/月,35人以上的班级,班主任津贴调整为120元/月。

三、学校每二年安排部分优秀班主任外出疗养。

  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在学生科。原班主任工作条例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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