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现行《学生手册》是 1998 年元月起实行的。针对学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用。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现行《学生手册》进行了增补修订,形成《学生手册补充规定》。原《学生手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本规定自
2003 年 6 月起实行。
一 学生学藉管理规定
免 试
第一条 学生入学时,已取得高层次学历者,经学校同意后,对其已修的相关科目可免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鼓励高层次学历学习,对学习过程中涉及的与学校教学内容相同或相关科目,由报考学校出据成绩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免试。
第二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改为随班试读:
1、一学期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
2、一学期有两门文化课或两门技术理论课补考不及格者;
3、一学期有一门文化课和一门技术理论课补考不及格者;
4、一学期有一门考试课和二门考查课补考不及格者;
5、学期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6、校察看者自动转为试读生;
7、试读生每学期交300元试读费。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年内有四门考试补考不及格者;
2、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成绩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者;
3、学生试读超过一年不能转为正式生者;
4、操行评定连续两学期不合格者。
二 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章 处 分
第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视情况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1、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课者:
( 1)凡早退、迟到累计五次按旷课一节计;
( 2)旷课连续五天或累计八天以上者(每天按六节课计),除按旷课节数给予适当经济和劳动处罚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连续旷课 30节或累计旷课48节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连续旷课 48节或累计旷课60节者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连续旷课 60节或累计旷课78节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连续旷课 78节或累计旷课9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旷课 90节或累计旷课108节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连续旷课 108节或累计旷课120节者给予开除学藉处分。
2、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表(附后)
三 奖学金评比条例
(一)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实现“四化”而学习的远大理想,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政治理论课和体育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风尚,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3、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4、圆满完成各阶段学习任务,学习表现良好,操行评分及格。
(二)校长奖励基金
奖励金额 500元人民币。其评比条件:
1、本学年获得特等奖学金;
2、本学年三好学生;
3、对学校有突出贡献。
(三)特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 300元人民币。其评比条件:
1、学年各科成绩均在95分以上;
2、体育达标,成绩优秀;
3、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分为优秀。
4、连续两学期上课、上自习、做操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无早退、迟到、旷课行为。
(四)甲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 200元人民币。其评比条件:
1、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各单科不低于85分;
2、体育达标,体育课成绩良好;
3、在各个教学活动及两操、两习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无旷课,早退、迟到次数每学期不超过二次;
4、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分为良好。
(五)乙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 100元人民币。其评比条件:
1、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各单科不低于75分;
2、体育达标,体育课成绩良好;
3、各种活动中无旷课,早退、迟到次数每学期不超过四次;
4、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分为及格。
(六)丙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 50元人民币。其评比条件:
1、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各单科不低于60分;
2、体育达标,体育成绩及格;
3、在各教学活动及两操、两习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无旷课,早退、迟到次数每学期不超过六次;
4、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分为及格。
(七)单项奖学金
奖励金额 30元人民币。其评比条件:
1、思想品质好,工作积极肯干,成绩突出;
2、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单科成绩名列前茅者;
3、连续两学期操行评分为及格。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予奖励:
1、考试、考查中的舞弊行为者;
2、喝酒、抽烟经劝阻不改者;
3、有打架、斗殴、赌博、谈恋爱等严惩违纪行为者;
4、破坏公物起哄闹事者;
5、一学年内有病假三天或病假八次以上,事假三天以上者;
6、翻门爬墙者;
7、违反社会治安和学校规章制度现时受处分者;
8、旷课行为者;
9、操行评分不及格者。
(九)奖学金评比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
2、奖学金应在民主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同班委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科审批;
3、奖金按班级在册人数计算;
4、奖学金各等级不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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