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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04—03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分布时间 1992—04—03

分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效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分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1988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 年 7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9 号 1988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放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要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全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 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浅谈女性的角色冲突与心理冲

“ 角色 ” 一词是由莎士比亚提出来的。角色,即一个人在一个社会群体中所处的位置,这决定了别人对他的要求。中国早已进入文明社会,但男女不平等却依然存在。那么当代中国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到底扮演了怎么样的角色?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竞争中女性地位很不乐观的劣化趋势呢?

一、首先我们来看看角色一 —— 现代职业女性。

职业女性一般受过现代化高等教育,能够代表现时代女性的一大部分。她们追求人格上的独立和个性化生活,希望自己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为了适应工作,她们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更新自己、充实自己,不断克服自身的许多弱点,塑造坚强、独立的新女性形象,并努力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缩小性别差异,与男性在同一架天平上体现个人魅力和自我价值。但是社会对职业女性的评价却不仅仅限于她们的工作表现。由于封建传统礼教和性别歧视在我国还根深蒂固,再加上生理原因的存在,使得绝大部分职业女性既承担社会生产、社会工作的重担,又挑起了繁重的家务劳动和生育、培养子女的重担,因此,难以轻装上阵,也没有同男性一样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或参加培训。这无疑成了职业女性在竞争中的巨大障碍。同时由于生育、哺乳等生理特点,女性在择业面上也受到很大的制约性,客观上造成女性择业难的社会现象。但是这一切并没有替女性获得社会的宽容,反而更加剧了社会对女性的偏见,也因此而产生了所谓 “ 女人难办大事、难成大器 ” 的观念。放眼中国的现代企业,在相同的条件下,领导们更愿意培养男性成为业务尖子或后备力量,这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也严重挫伤了职业女性的创业激情。

 二、角色二 —— 家庭主妇型。

现代家庭主妇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丈夫事业有成,妻子不需要参加工作而留守卫家中;另一类是妻子文化水平较低,无法胜任社会工作。我们讨论的是前一类。

现代社会生活中,无疑是男性占据了更多的领域优势,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也使得 “ 男主外、女主内 ” 、 “ 男尊女卑 ” 等旧观念无孔不入地侵蚀着人们的思想和心灵。作为思想上层建筑一部分的社会舆论也微妙地带上了男性化色彩,大力宣扬 “ 温柔顾家的贤妻良母型妇女 ” 的优秀形象。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更有一位政协委员提出了 “ 鼓励已婚女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回到家中相夫教子,操持家政 ” 的提案,宣扬它的种种好处,居然还得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附和。这种舆论的导向对女性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这让她们怀疑自己的选选是否正确、自己的奋斗是否值得。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一些女性愿意按照社会舆论所推崇的形象来定位自己的人生角色,而转变了本来的人身价值取向,退出为家庭主妇。她们放弃了自身理想的追求, 干脆把满腔的希望倾注于丈夫身上,试图在丈夫事业成功的背后得到一种自我安慰。由于妇女不参加工作,所有的家庭经济负担和生存压力全部转嫁到男性身上,家庭妇女依附于丈夫而生存。万一丈夫的事业出现危机,无疑就会失去生活来源,从而影响全体家庭成员的生活和生存。况且经济独立才是女性独立的资本,经济不能独立,纵然扮演好了家庭主妇的角色,也谈不上人格的独立。加上家庭主妇养尊处优,或是全身心地投入于相夫教子,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缺乏与外界的沟通交流,社会信息不灵,很容易由此而产生与时代脱钩、夫妻双方差距拉大,最后容易导致家庭解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这样的婚姻问题,而事实证明,在此类婚姻问题中,始作俑者往往是事业有成的男性,而女性在其中受到伤害要远远地大于男性。

 

三、角色三 —— 女强人型

在市场经济、对外开放的大好环境中,涌现出了一批睿智、能干的女事业家,舆论称之为 “ 女强人 ” 。其实在六七十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新兴时期,埋头苦干、忽视男女差异的工作热情,曾经塑造了许多辛苦工作、事业有成的女性形象,并受到整个社会的尊敬与爱戴。但到了现在,一些社会舆论对于 “ 女强人 ” 却有丑化她们的态度。现代人口中的 “ 女强人 ” 一词,甚至被隐晦地戴上了 “ 强硬、冷酷、即不温柔、又不善解人意 ” 的帽子。相同条件下,男事业家们拥有更为良好的就业氛围,包括来自家庭的亲情支持、来自社会大环境的舆论支持等。而且就在相同的就业情况下,男性所能享受到的社会配套服务也明显超过女性。而 “ 女强人 ” 的创业历程,却可以说是举步唯艰。有句话说 “ 成功男人的背后一定有位伟大的女人,而成功女人的背后却有个令她伤心的男人 ” ,话的本身不一定正确,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女性创业的艰辛和压力,而其中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压力是来自于家庭成员内部。 “ 女强人 ” 们被置身于事业和家庭的矛盾冲突中,身心承受着来自两方面的割锯,在矛盾中挣扎、在夹缝中艰难地拓展着自己的事业空间。

四、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女性要遭受比男性更大的压力呢?归根到底,是在社会生产与家庭生活之间存在着角色变换,而女性的角色冲突要比男性大得多。

曾经有一家机构作过角色研究的调查,以人们期望的或理想化的角色行为风格为标准,衡量男性和女性在职业角色与生活角色之间的差异。调查表明,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成功职业男性应具备以下品质:有雄心壮志、竞争性强、坚强、决策果断、富有正义感。理想化的好丈夫或好父亲应具备的品质为:坚强、责任感强、男性魅力、可依赖的、热情的。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成功职业女性应具备以下品质:有雄心壮志、竞争性强、坚强、决策果断、有正义感。理想的妻子、母亲应具备以下品质:温柔、体贴、温文尔雅、女性魅力、聪明。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在职业角色上,人们对成功男性、成功女性的要求是几乎一致的,而在生活角色的要求上,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们可以将调查结果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不难看出,女性职业角色与生活角色之间的跨度比男性要大得多,也就是说社会对女性的评价是一所两面尺,既有传统观念的要求,又有现代观念的要求。在家中要表现温柔、贤惠、体贴、文雅的一面,在外要表现精明、强干、坚决、果然的一面。因此在生活中,女性比男性面临更多的心理困惑和心理冲突。调查中还发现,女性对于感情的需要比男性要强烈,这使得女性比男性更加敏感、更加容易受到伤害。而且女性发泄情绪的欲望比较强烈,但是自我放松的技能比较差,从而导致女性很难从面临的工作困境中摆脱出来,比男性更容易疲劳,所以女性们往往承受了比男性更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

五、如何缓解女性的角色冲突与心理冲突

首先,女性应主动地去认知角色冲突的现实和理论依据,勇敢地接受挑战、迎接挑战。克服女性本身的自卑心理、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人生信念,消除思想上的狭隘性、生活上的依附性、心理上的自卑性。打造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新时代新女性形象。

其次,呼吁社会为女性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消除性别歧视。充分肯定女性为社会为家庭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完善《妇女特殊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措施和实施力度。帮助妇女减少角色冲突的负担。

第三,发挥女妇组织的作用,积极维护女性利益。在关心妇女生理健康的同时要重视妇女的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妇女心理咨询活动,引导和帮助她们走出心灵的困境,消除消极、失落情绪,重拾创业信心。

第四、女性要学会善待自己,注意自身的心理保健。以独立自主的精神,自立于社会、自立于人群。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追求、过自己想要的生活,反对依附和盲目顺从。要善待自己,就要学会放弃,只有放弃其他才能确保重心。要善待自己,就要学会释放自己,克服女性心理的完善主义色彩,不过分苛求自己尽善尽美。

第五、完善社会再教育机制,创办多种方式、多种等级的弥补性教育机构,提供各类层次的文化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既能满足学历较高的女性再教育、继续接受新知识、新信息的要求,也让学历层次较低的女性有机会提高自身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以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综合应变能力。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可格上的平等。既要承认女性和男性同等地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同时也要在合理范围内承认男女之间天然存在的性别差异。在新世纪的曙光中,当代中国女性又将迎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以正确的舆论来引导社会意识,使这种差异不再成为女性的负累,为新世纪女性插上再一次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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