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心全意依靠航道学校职工,保障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级性和创造性,办好武汉航道学校教育事业,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结合武汉航道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航道学校属事业性质的差额预算单位。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在校行政的支持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维护校长的生产指挥和管理权威,支持校长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关于我校行政管理的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我校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我校领导干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校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双保合同,为武汉航道学校事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或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具体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教师、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教师、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全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应当围绕改革开放,增强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教学管理、增收节支、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代表大会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办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代表大会决议。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组织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航道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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