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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道学校中层干部轮岗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培养和锻炼干部,不断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建设一支敬业、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四)、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五)、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二条、轮岗对象
  副科以上中层干部。
  
   第三条、轮岗条件及要求
   (一)、每3年内按不低于中层干部总人数的30%进行轮岗;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轮岗 (特殊岗位除外) ;
   (三)、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多数群众不满意的中层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根据各中层干部历年考核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提出轮岗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党委集体研究拟定轮岗对象后,党委办公室在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并公示;
  (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委安排专人与被轮岗对象谈话。
  (五)、党群工作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书记聘任;行政工作部门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组织纪律
  (一)、轮岗干部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组织决定。
  (二)、在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三天内必须到新的工作部门任职。
  (三)、凡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

   第六条、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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