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人才培养,全面实现学校“六以六为”的工作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长江航道局党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航道党组〔2004〕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十年人才培养目标:一名博士、四名硕士、五名学术带头人、教师队伍本科学历达到百分之百。即:1451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人才管理范围: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一般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校级领导后备人才培养,应当遵循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类管理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思想素质、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坚持原则,淡薄名利,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教师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应当遵循“一专多能”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校级领导后备干部人才培养,根据年龄、后备干部异动情况,在全校职工内进行推荐。校党委根据推荐名次按1:1.5—1:2的比例确定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长江航道局党委组织部上报备案。
第七条 校级领导后备干部人才的培养,由校党委具体领导,按照培养岗位方向分别安排校级领导具体负责。培养方式是:送到相关院校学习进修,提高理论素养,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安排到艰苦岗位和复杂环境下,经受锻炼考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后备干部竞争中层管理岗位,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优先选拔后备干部。
第八条 教师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每三年进行一次充实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培训。培养方式是:送到大专院校进修,到生产一线实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由校办和教务科,根据学校总体培养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师的培养尽可能在校内现有人才中挖掘。新上岗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先安排到生产一线实践一年后才能上岗;安排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指导课的教师,教务科必须指定在本专业课程任职时间较长、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一个学期以上。
第十条 选拔教师必须具备:热爱教育事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师岗位上工作两年,获取相关部门的《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获得
“两证”的人员,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校根据专业设置情况,每个专业培养一名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必须是本专业的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享受一定的津贴。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人才的培养。学校职教主管部门每年要拟定人才培养计划。在校内进行通用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知识培训,三年内安排一次进修和考察学习。通过不断的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从而提高管理岗位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必须在岗位空缺,且校内无法调配的前提下引进。引进人才的原则是:基础课教师引进必须是全日制一类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对口;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原则上从生产一线引进或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本专业动手能力较强、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中引进。引进人才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五年以上专业年限,大学本科学历。对于引进的专业人才,动手能力特别强,实践工作经验特别丰富者,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部门申请,校党委会研究,报长江航道局党委组织部批准。上级批准后,学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规定进行引进,同时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按长江航道局《关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航道人劳〔2003〕493号)文件精神和长江航道局党委《关于引进高校毕业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通知》(航道党组〔2004〕41号)文件精神实施。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人才培养管理领导小组,人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人才培养的计划,按计划研究、选拔、确定、培养各类人才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学校人才培养专题会,总结上一年人才培养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当年人才培养计划。肯定一年来人才培养工作上的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办好教育事业的基础。每年校务工作会的行政工作报告、职代会的行政工作报告,要向职工或职工代表通报人才培养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每次公派的各类人才进修、见习、生产一线实践、考察、调研,时间超过10天以上,6个月以下者,必须以进修、见习、生产一线实践、考察、调研为内容,以论文、报告、心得的形式书面呈交武汉航道学校人才培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呈交的论文、报告、心得存入个人档案,适宜时进行汇编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各类管理人才,根据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必须撰写一定数量的论文、报告、心得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一个聘任期内(一个聘任期为三年)必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中层管理岗位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每年必须以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本岗位的工作情况,以论文、报告、心得、建议形式书面呈交武汉航道学校人才培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呈交的论文、报告、心得建议存入个人档案,适宜时进行汇编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接受进修、见习、生产一线实践、考察、调研的培训情况;论文、报告、心得、建议、获奖情况等登记存档,作为人才提拔、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完成者,原则上在提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不予考虑。
第五章 人才培养资金
第二十二条 每年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5%提取教育基金、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同时每年学校另从创收总收入中按2.5%提取培养基金,用于人才培养,为学校长远发展打牢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人才的进修、见习、生产一线实践、考察、调研、自学成才、参加局级以上单位的课题研究、论文、各类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奖的开支和奖励。
第六章 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著书、合作著书、编辑书刊者(有书刊号),按不同层次给予不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有刊号的杂志、专业学术杂志上刊登了文章并获奖者,按获奖级别给予不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参加局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技术比武、科研课题、TQC全面质量管理竞赛中获得前3名者,按获奖级别给予不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局级以上单位进行的专业论文交流中,论文被汇编并能获奖者,按获奖级别给予不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参加局级以上单位举办的讲课、教案、课件制作的竞赛中获奖者,按获奖级别给予不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原学历基础上通过自学获得高一级文凭者,按《武汉航道学校职工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由武汉航道学校人才培养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航道学校人才培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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